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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贫困家庭学生还款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细则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成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评审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
3.学生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九条 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每年5月20日前(遇双休日提前),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就业协议、承诺书。
2.学院初评。每年5月22日前(遇双休日提前),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审核学生材料,将初评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3.学校评审。每年5月25日前(如遇双休日提前),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对学院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确定拟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推荐学生名单。
4.学校公示。每年5月26日(如遇双休日提前),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将拟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推荐学生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5.上报名单。每年5月30日(如遇双休日提前),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推荐学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公布名单。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名单1个工作日内在全校进行公布,并向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送达《西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7.致函就业单位。每年7月10日前(遇双休日提前),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就业协议,函告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工作单位协助学校做好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8.代偿工作。每年8月31日前(遇双休日提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毕业生工作单位反馈信息和国家政策,安排国家划拨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为毕业生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国家采取逐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完毕。每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 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管理
1.建立西南大学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个人信息数据库,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2.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于每年5月30日前(遇双休日提前),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与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
3.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定期将获资助毕业生工作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遇双休日提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情况除外),视为违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督促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按国家政策规定,将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违约毕业生纳入正常还贷毕业生还款程序。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4-07-07 0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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