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见附件1)精神,为更好的让国家税收改革的“大礼包”惠及每位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含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并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附件2)计算税款。
二、学校暂执行现行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规定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实施步骤,待国家出台具体操作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
题的通知
2.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个人所得税宣传资料
财务处
2018年9月18日
联系电话: 68253639 宋育蔚 任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