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及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相关要求,现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开具发票的依据。开具发票时,请经办人提供西南大学与付款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各二级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能开具西南大学发票。发票内容须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
二、预开发票管理。原则上学校收到付款单位相关款项后方可开具发票。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预开的,请先与付款单位明确到款时间,预交税款后可预开发票。一个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预开发票一张,前票不清,后票不借。请已预开发票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时催促付款单位付款,超过60天未到款或未将发票交回核销的,将按照规定扣发责任人的工资。
三、开具免税发票程序。学校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可授权出具)并认定后的合同开具免税发票。开具免税发票的部门应在开票次月5日前向财务处提交相关合同,财务处汇总后报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否则税务机关将向学校停发发票。如果开具免税发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免税备案资料的,须由相关责任人交回免税款,拒不交回的将扣发责任人工资。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可直接到财务处缴纳增值税后开具发票。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