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公务卡结算及财务报销特殊事项处理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负责人为非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发生的公务支出,按原有支付方式结算,即1000元(含)以上的须对公转账;1000元以下的优先使用个人银行卡支付,不能刷卡的使用现金结算。
三、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的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未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的支付说明》(附件)(财务处网页下载),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
1.支付金额200元(含)—3000元以内的,须财务处会计科负责人审批;
2.支付金额3000元(含)—2万元以内的,须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3.支付金额2万元(含)以上,须财务处处长审批。
四、财务报销手续
1.公务报销时须将公务卡POS签单随发票(含明细清单)作为报销凭据,网上公务消费,须取得消费截图或银行流水作为公务卡支付依据。
2.若公务卡POS签单遗失,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网点等途径查询打印消费明细,也可通过网上自助报账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信息。
3.学生单独外出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可刷本人银行卡消费或直接由委派老师借款,款项转入学生银行卡中,以作公务刷卡消费。发票(含明细清单)和POS签单作为报销凭据。
4.校内各单位间因提供劳务、服务等发生的财务收支,使用内部转账、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特此通知。
附件:未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的支付说明
财务处
2016年3月30日